成功代理侵占拆迁一案

发布时间:2016-09-13 16:58| 阅读:

  案情回顾

  李先生,世居东莞市长安镇,作为家中独子,其拥有继承自父亲于民国期间获得的某巷共计300多平米的合法房产,因为自己早年随父亲在外地谋生,加之大伯家人口较多,李先生父亲便将房产借住给大伯家。世事变迁,李先生的双亲相继病逝,2008年,由于城市规划所需,其房列入了拆迁范围。2010年李先生闻讯后,立即回到东莞与开发商洽谈赔偿事宜,谁料想,自己的两个叔侄竟然私自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李先生多方申诉无门,便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两个叔侄连同开发商告上了法院,请求确认《长安某村民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无效,但法院以被告双方不同意合并审理为由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无奈之下,李先生找到了泰旭律师事务所,泰旭律师事务当即委派出王贵春律师、夏玉双二位律师代理此案。

  办案掠影:

  介入案件后,王贵春、夏玉双两位律师迅速与李先生沟通了案情,了解了双方掌握的相关证据材料,随之制订了细致的进攻策略,于2014年4月份向东莞某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步:民事诉讼利刃出鞘

  归根结底,这是一个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二被告侵害了李先生合法继承财产的所有权,两位律师首先分别对李先生的二位叔侄和房产开发商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依合同相对性原理,认为此案中李先生不是合同当事人,无权提起认定《东庄村民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无效的要求,裁定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二位律师遂向东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细致陈述了案情的事实,列举了李先生所持物权凭证的合法性以及一审法院在审理中陷入误区导致案件判决失实的原因,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作出合理的判决。

  第二步:行政诉讼釜底抽薪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时依据的相关证据除了李先生不是合同当事人外,被告提交的《长安镇私人房屋修建许可证》也起到关键作用,并且在上诉中,二位律师便以此许可证违法为切入点,所以,一定要通过行政诉讼把它扳下马。由于对《准建证》的合法性与否没有确定,二审民事审判中止审理。2013年1月二位律师首先向长安国土资源局递交了关于李先生老宅的土地权属确认申请书,但长安镇国土资源局答非所问,以相关土地使用权已经被房产公司所有为由作出无法调查的答复,夏玉双律师随即以长安镇国土资源局为对象向东莞市国土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东莞市国土资源厅支持了律师的请求,要求长安镇国土资源局在规定期限内给与答复。

  行政复议提起后,东莞市国土资源厅给出的答复,算是取得了阶段性胜利,现在民事诉讼处于中止阶段,但是我们相信,只要长安镇国土资源局能够做出客观公正的调查结果,案件便胜诉在即了。

  泰旭律师点评

  第一点:在有些民事案件中,牵涉了多个方面的利益与关系,但是我们要找准关键点,对症下药,善于运用多种诉讼手段,有时,一纸行政复议决定书便能对案件的进程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第二点: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具有排他性、支配性。就本案来说,李先生所持民国时期的分单和1941年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最原始的物权凭证,不会因为其后的非法处分行为丧失效力。被告所持有的分单和《准建证》显然不具有对抗效力,首先,其所持分单系其父非法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其次《准建证》作为行政许可文件亦不具有确认物权之效力,二被告擅自与开发商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明显是侵犯李先生合法财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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