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黄树文与广州市某分局就补偿安置信息公开一案

发布时间:2016-09-09 16:31| 阅读:

  案件回顾

  黄树文一户世居广州市某村,其本人因当兵转业参加工作成为非农户口。2009年10月,因广州市某村整治及某港水利整治工程项目,其父亲留给他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通过街道拆迁办工作人员不断沟通,街道办事处拆迁指挥部对其出具承诺:在其签订协议后,与其相类似人员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高于其补偿标准的,他将同等享受。

  2011年5月,黄树文了解到和他同村参军转业工作的一些人员所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高出他许多,但又拿不出真凭实据,他多次找拆迁指挥部要求兑现承诺,均未得到理睬。

  为获取和他类似人员的补偿安置情况,2011年12月12日,黄树文向广州某分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提供广州市彭树仁户、邓红艳户、张友根户因整治及某港水利整治工程项目的征地补偿告知书、征地补偿告知书送达回执(有户主签字的)及私人房屋征地补偿费用汇总表。

  2011年12月19日,广州市某分局作出答复,称与黄树文一户生产生活无关,不予公开。

  黄树文不服广州市某分局作出的答复,向广州某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2年4月5日,广州某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广州某区分局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广州某区分局向黄树文公开其所需的政府信息。

  收到复议决定后,相关部门与黄树文达成了和解协议。

  [法律文书]

  广州某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黄树文,男,汉族,,住所地广州市×××××号。

  被申请人广州市某区分局,住所地广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信息属于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项目范围内其它户的补偿安置情况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有关,关系到对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是否公平,被申请人不予以公开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向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的房屋与彭树仁等三户的房屋在同一项目的征拆范围内,该项目的私人房屋征收补偿汇总表,被申请人已经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张榜公示。而彭树仁等三户的征地补偿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是被申请人与该三户之间形成的征地补偿法律关系,且申请人并不能合理说明与其生产、生活需要有关。被申请人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答复》,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2011年12月19曰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广州市某区房屋搬迁对象。房屋搬迁后,申请人于2011年11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广州市某龙村彭树仁户、邓红艳户、张友根户因广州某区整治及港水利整治工程项目的私人房屋征地补偿费用汇总表"。被申请人于2011年11月30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答复如下:"你户所申请公开的……我局已分别于2010年4月15日与2010年5月25日在村委会予以现场张榜公示"。2011年12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再次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广州市某彭树仁户、邓红艳户、张友根户因广州市某区整治及港水利整治工程项目的征地补偿告知书、征地补偿告知书送达回执(有户主签字的)及私人房屋征地补偿费用汇总表"。2011年12月19曰,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答复如下:"你户所申请公开的…...我局已分别于2010年4月15曰与2010年5月25曰在村委会予以现场张榜公示。另你户申请公开的彭树仁户、邓红艳户、张友根户征地补偿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并非对你户所发,与你户生产生活无关,我局不予公开"。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申请表、公示照片等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之一。在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涉及到在同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中分户的其他被征收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发放情况,即使被申请人已釆用张榜的形式公示,作为土地征收项目中房屋拆迁人之一的申请人对项目征收房屋拆迁补偿费用享有知情权。被申请人以与申请人生产生活无直接关系不予公开的理由不正当,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广州市某分局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明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5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某区分局于2011年12月19曰向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公开其申请公开的广州市某区整治及港水利整治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



  [泰旭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利用政府信息公开而达到诉求的典型案例,2011年11月,委托人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广州某办事处拆迁指挥部兑现承诺。泰旭律师事务所张雷律师接受黄树文的委托后认为,直接向法院起诉,证据不足,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必须获取和他类似人员的相关补偿安置情况,而向法院申请调取该证据,也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相关信息,属于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且黄树文户房屋也在此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也被拆迁,该项目范围内其它户的补偿安置情况与黄树文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涉及到对黄树文的补偿安置是否公平的问题。建议其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时,亦提交了梅溪湖街道办事处拆迁指挥部对其出具的承诺以证明所要获取的信息和黄树文有利害关系。

  但国土局以这些信息与其生产生活无直接关系不予公开,委托人于是向广州某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其责令公开。

  广州某政府经审理认为,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涉及到同一农村集体征收项目中分户的其它被征收人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情况,即使被申请人已经采用张榜形式公示,作为土地征收项目中房屋拆迁人之一的申请人对对项目征收房屋拆迁补偿费用享有知情权。遂作出上述复议决定。

  收到复议决定后,由于这些需公开的信息的敏感性,相关部门与黄树文达成了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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