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国内知名地板商企业成功胜诉贬损性宣传---反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16-10-22 15:54| 阅读:

  被告深圳某木业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三层实木复合地板生产商,该公司以媒体广告、自行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在广东等地对强化复合地板的性能、质量进行贬损性宣传。一石激起千层浪。很多以经营强化地板为主的企业坐不住了,有两家企业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了A公司。

  原告为国内
知名地板生产商企业(以下简称B公司),A公司发布的系列专栏广告一出,立即在消费者中引起混乱。B公司刚投产的复合地板新产品销售也大受影响。由此B公司找到泰旭律师事务所以A公司诋毁原告产品声誉和商业信誉的不实宣传,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将A公司起诉到法院,广东某中院受理了此案,并对外宣布,将通过电视直播此次庭审。这是广东法院首次采用电视直播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审理案件。消息一出,“狮象之战”立刻成为广东的新闻焦点。庭审当天,现场来了40多家媒体,控辩双方唇枪舌剑,庭审辩论异常激烈。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原告方代理人泰旭律师在简要宣读了民事诉状后,向法庭一连串出示了28件证据。这些证据分为四部分:一是被告制作散发的宣传品,二是报刊刊于报刊的广告,三是电视台播放的广告,四是原告受到侵害后的损失以及由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法庭的大屏幕投影了这些证据,这些详实证据对案件的顺利审理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在2轮的法庭辩论中,原告代理人有力地论证A公司以对比广告形式进行不实宣传,使消费者对强化复合地板的质量产生误解,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同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最后,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宣布了立即停止一切与事实不符的宣传;双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等15万元。

  泰旭律师点评:

  此案件给人的两点昭示,一是企业竞争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越轨过界只能自食苦果;二是企业遭遇不正当竞争时,适当的诉讼和宣传,不但能消除不良影响、促进社会普法教育,还会受到扩大产品正面影响,提高企业知名度等商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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