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股权结构问题

发布时间:2016-09-02 16:34| 阅读:

  (一)股权结构较为落后。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有着高度集中和受限流通两种特点的股权结构仍然是我国上市公司中的主流股权结构。股权结构决定了公司治理的走向,在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之下,我国许多公司的管理方式都呈现出落后的面貌,公司的大股东掌控有绝对的权利,与经营者之间相互勾结,不仅侵害了小股东的利益,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来说也是极其不利的,所以公司能否在市场中获得理想的收益与长久的发展得益于股权结构是否合理。

  (二)机构投资者方面不完善。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在机构投资者方面,我国的规模还较小,实际操作起来也没有十分流畅,而我国机构投资者很明显地表现出不愿意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情绪,这就导致我国的投资者市场发展起来仍然十分困难。

  (三)民主管理存在漏洞。在过去,我国公司治理中曾经出现过“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民主治理方式,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这种治理方式已经逐渐消失在了人们的视野之中,而我国的《公司法》中也详细地对公司治理进行了规定,表示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的员工可以进入董事会,其他类型的公司员工最多只能进入监事会。在这一规定下,我国许多公司的职工都无法真正地参与进公司的管理之中,民主管理存在着相当大的漏洞。首先,在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仅仅只占据了市场中的一小部分,而其他类型的公司则占据着市场中的大多数,导致大部分公司都无法实现民主管理;其次,虽然在《公司法》中对于公司的监事会有明文规定必须设立,但是在大部分公司中,监事会不可以单独行使监督权,行使监督权必须要经过董事会,这就导致在这些公司中,监事会成为了空洞的名词,不能真正地对公司的监管起到作用,从根本上将公司中的民主管理平衡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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