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婚龄结婚实为同居

发布时间:2016-08-08 16:00| 阅读:

          董某与麻某因为没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生活在一起。后两人发生矛盾,想离婚。法院认为,麻某和董某按习俗举办婚礼的时候都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两人的婚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关系准确来讲是同居而非夫妻。

  案情

  董某与麻某经亲威介绍相识、相恋,因为没到法定结婚年龄,两人就在老家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此后便一起生活,始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然而两个人并没有像童话故事里的主人公那样一直幸福下去,反而在分道扬镳后为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闹上了法院。

  根据董某的说法,他和麻某“结婚”后来到北京共同生活,并生下了一个女儿。2005年,两人共同开了一家建材店,家里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可两人的感情却慢慢出现了问题,争吵不断。2007年时,两人曾分开一段时间,后又和好,但始终时好时坏。共同生活期间,麻某于2007年用共同财产在老家买了一套商品房,2008年买了一辆大众汽车,2009年又在北京门头沟买了套商品房,这些财产都登记在麻某名下。直到2010年,麻某与第三人同居还生下一子,两人的感情走到尽头。分开时董某和麻某约定,女儿由董某自己抚养,而此后,麻某从没有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也没有尽到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为此,董某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孩子继续由自己抚养,但麻某需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并补偿2010年至今的抚养费4.6万元。

  对于董某的起诉,麻某另有一番解释。据麻某说,她和董某解除关系后,她用自己的钱在老家买了商品房,应当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大众汽车和门头沟的商品房也都是她自己出钱购买,自己还房贷,与董某无关。况且,2010年她和董某再次分开时也约定过,双方没有其他经济纠纷,不存在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董某和麻某于2007年解除关系后,2008年又共同生活在一起,到2010年再次解除关系。法院认为,2007年时,麻某在老家购买的商品房是在两人解除关系之后购买,不属于共同财产;2008年购买的汽车和2009年购买的商品房,则是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购买,应认定为共同购置,属于共同财产。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因2010年董某和麻某已经约定由董某自行抚养孩子,因此董某请求给付2010年至今的抚养费,法院不予支持。但麻某作为孩子的母亲对子女有抚养义务,董某主张日后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属于两人共同财产的房产归麻某所有,由麻某给付董某折价款,麻某日后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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