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结婚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6-08-08 15:51| 阅读:

        一、返还结婚彩礼的条件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上面第2点、第3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不予返还结婚彩礼的情况
  1. 不符合上述返还结婚彩礼条件规定的,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对“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三、如何请求返还结婚彩礼
  1、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的,由于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既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状态,也有得真正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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