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债务,能否强制执行双方共同房产?

发布时间:2019-10-22 16:53| 阅读: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法院能否对双方共同房产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

海陵法院对姚某某与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规定:窦某某共计欠款28万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给付姚某某人民币14万元,于12月31日前给付姚某某人民币14万元。

2018年4月16日,根据姚某某的申请,海陵法院作出裁定:冻结窦某某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18年4月25日,海陵法院向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窦某某、吴某某名下某小区房产。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海陵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窦某某上述案涉房屋。涉案的房屋不动产系吴某某、窦某某按份共有,共有份额均为50%。

案外人吴某某不服上述执行行为,向海陵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其异议请求理由为:

该房产属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现正由案外人与女儿居住其中,属于案外人与女儿生活、工作、学习的生活必须财产,若房产因此拍卖,将严重影响案外人家庭的正常生活。案外人吴某某并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对该房产中属于案外人的份额不能成为本案的执行标的,房产拍卖必然会导致案外人的权益受损。请求撤销海陵法院执行裁定,依法中止对案涉房产的拍卖程序。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窦某某名下房产予以拍卖,于法并无不当。对属于窦某某的份额内的部分,应当作为窦某某的责任财产予以执行。据此,裁定驳回吴某某的异议请求。

法 官 说 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本案中,案涉房屋为被执行人窦某某与案外人吴某某共同共有且不可分割,双方对共有权各占50%的份额是明确的,吴某某基于执行标的共有人的身份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依法不予支持。案外人可在拍卖价款中享有其应得的份额,亦可参加竞拍并享有优先购买权,拍卖房产不影响其生活必需和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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