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详解:夫妻间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干货)

发布时间:2018-08-13 18:13| 阅读:

【案件回顾】

张某与李某(女)结婚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夫妻相互忠诚的协议,协议约定,如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因有外遇导致家庭破裂而离婚,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3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后,张某有外遇,李某发现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张某按照协议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问李某的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什么是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签订的,因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过错方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

其次,忠诚协议的具体类型有哪几种?一般有以下几种:

1、财产型:这类协议通常约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如果有约定的不忠实行为,将要给另一方支付特定财物或者金钱的给付协议。

2、身份型:这类协议通常约定,因为一方的不忠而导致离婚的,不忠方将无条件丧失离婚自由或者要求对方承担抚养义务的权利,丧失对子女的探视权或者监护权,共同财产的经营管理权。

最后,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如果一份忠诚协议,从签订过程和约定内容来看,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既没有欺诈行为,没有胁迫之举,也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约定、限制离婚的约定;其约定的内容合情合理,同时,对约定的财产具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的,应当认定该忠诚协议合法有效。

但是对于“净身出户”由于约定的财产不明一般认定无效。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款只是说明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在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并没有规定财产方面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更别说出轨需要过错方“净身出户”了。因此常盛小编认为对于“净身出户”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1、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财产方面的约定一般来说是有效的。

2、“忠诚协议”如果出现“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3、“忠诚协议”中出现“青春损失费、空床费等”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4、约定一方出轨或违反了“忠诚协议”需要赔偿另一方精神损害抚慰金或违约金的,该违约金数额不能过高,过高法院也不会支持,赔偿条款需要符合对方的经济能力。

5、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处一般不予办理“忠诚协议”公证,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可供操作,不能办理夫妻“忠诚协议”公证。

以上就是常盛小编对“忠诚协议”的理解,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常盛律师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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