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给的彩礼,离婚后要退还吗

发布时间:2017-12-29 13:54| 阅读:

结婚前给的彩礼,离婚后要退还吗

-----【常盛法律大讲堂】

  我国有婚前送彩礼的民间习俗,一些待婚男子(特别是农村的)或出于自愿、或出于社会攀比、或出于女方家庭压力,动辄成千万地送彩礼上门到女家。可是,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要么双方洞房还没入就散伙,要么结婚了没多久又闹着离。

  如果男方因此而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彩礼,法庭是怎么对待这些不同情况而判决的呢?

  请让黄河大侠来分析。

  先来看《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上述条文可知:

  1、 在男女双方没有结婚的情形下,对于返还彩礼的诉求予以支持。

  2、 如果已经登记结婚,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确未共同生活,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并没有开始,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男方给付的彩礼应该返还。

  3、 如果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的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的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对于男方结婚超过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编辑:黄河大侠。

  文章编号HYJC—FLFG-- LH/SSLH0020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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