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微信红包”而引发的聚众赌博罪

发布时间:2017-12-29 13:54| 阅读:

  随着微信红包的火热,如今逢年过年微信抢红包已经成为人们的一个节日娱乐点,今天小编带大家分析关于微信红包而引发聚众赌博罪的一个案例,也希望大家通过阅读本后对聚众赌博罪的定性有所了解。


  基本案情


  王某春节期间,建立一个名为“抢红包”微信群,经朋友之间相互拉人进群,后发展有成员29人。群内成员约定:由王某首发红包金额300元,红包个数9个,设置为拼手气抢红包,也即每个红包金额由系统随机。每次大家抢完之后,抢得金额最低者继续发出相同红包。春节前后1个月内,该29名群成员中, 部分成员赚了3万余元,部分手气不佳的输了7万余元。2017年2月15日,群成员杨某妻子因胡某抢红包损失金额5万余元到辖区派出所报警。

  分歧

  对于王某等29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只是朋友之间的娱乐,虽然存在不当,但不构成犯罪。

  观点二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分析

  对于王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小编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赌博罪是指以偶然的事实决定财物得失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归纳起来,赌博罪的典型特征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财物赌博,其结果具有偶然性。

  第二、结合到本案来看,王某等人开设的微信红包接龙群的游戏规则为:管理员首发红包金额300元,红包个数9个,每个红包金额由系统随机,由抢得金额最低者继续发出。根据这一规则,对于谁能抢得红包、抢得金额多少,均具有随机性和偶然性。而微信红包抢的均是金钱,且该29人组建的微信红包接龙群在长达一个月之内长期如此反复频繁操作抢红包,成员输赢多达7万余元,不劳而获的意图明显。因此,完全符合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财物赌博,结果具有偶然性的特征。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从本案输赢的金额来看,参与抢红包的成员输赢多达7万元之多,并非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

  综上,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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