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转让的手续有哪些手续与流程?

发布时间:2016-08-19 11:51| 阅读:

  房屋的买卖、交换、赠送或抵债的行为都是房屋转让,都要履行房屋转让手续,办理房屋转让手续要准备的材料有很多,程序要有好几步,那么接下来常盛律师团带大家一起了解办理房产转让手续以及流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前需要提交哪些文件材料:

  1、土地登记(转让)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

  3、房地产转让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影印件;

  4、转让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影印件、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5、行政企事业单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6、改变原批准用途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提供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文件;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工程开工许可证影印件(房地产转让除外),属分割转让的,需提交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规划的规划文件或转让地块的规划要求;

  8、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或赠与书交换协议书,属人民法院判决需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须提交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拍卖委托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

  9、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估价报告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的确认书。

  二、房屋转让手续的步骤有哪些:

  1、签订合同。

  房地产买卖、交换、赠送或抵债的,转让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

  2、过户申请。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在签订转让合同或合资、合作、兼并、合并合同等法律文件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过户申请。

  3、价格申报。

  双方在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或抵债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申报转让房产的成交价格。

  4、过户申核。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自受理转让当事人过户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手续的,作出不予过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当事人。

  5、缴纳税费。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6、变更登记。

  凡符合转让条件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将申请过户的文件移交房地产管理机构,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7、领取权证。

  办理上述手续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单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地产登记机构在15日完成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制作房地产权证。

  三、不得进行房屋转让的情形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下列条件的:(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缸房地产权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400-011-9686

全国咨询热线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2-2019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粤ICP备13006300号
律师免费一对一解答!即将关闭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