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流程处理方法

发布时间:2016-08-17 16:36| 阅读: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在协商处理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切莫擅自离开现场。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逃逸将作为加重情节.如果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肇事驾驶员将以间接故意杀人论处.

  四、一定要尽可能挽留现场目击证人直至警察到达现场,取得他们的联系方式并提供给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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