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包括哪些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6-08-09 14:49| 阅读:


  (1)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2)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

  (3)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主席、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

  (4) 除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5) 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

  (6)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7) 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8)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9)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受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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