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

发布时间:2016-07-14 11:31| 阅读:

申请商标异议的时间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申请商标异议的理由

        一、驰名商标专用权人,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驰名商标专用权人,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三、申请注册商标的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在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四、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五、商标中有商标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该地理标志权利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六、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该他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或者使用在先的商标申请人对公告的另一人的商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

       八、在先权利人对损害其现有在先权利,以及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对以上第一至第八项理由,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九、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十、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十一、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十二、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十三、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十四、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十五、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十六、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十七、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国外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十八、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十九、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的;

       二十、其他缺乏显著特点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十一、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用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对上诉第九项至第二十一项理由,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的审查期限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该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第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异议的审查结果

        一、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进入商标无效程序——见下文)。

        二、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进入异议复审程序——见下文)。


对商标异议决定的复审
 
申请商标异议复审的时间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局异议复审的复审期限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异议复审的查询结果
        一、决定予以注册

        二、维持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进入异议复审诉讼程序(见下文)。
 

对商标异议复审决定的诉讼

   一、提起诉讼的时间
       
       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管辖法院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法院的裁判结果
       
       1、维持商评委决定。

       2、撤销商评委决定,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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