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法律问题解答及实务指引(第三部)

发布时间:2020-02-13 09:12| 阅读:

针对2019年12月以来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各地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部分政策、文件、措施的出台和施行,广泛影响着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商务合同履行、权利救济时限、法律风险防控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为此,泰旭律师事务所针对涉及各企业重大利害关系的法律问题,进行统一解答并出具本指引,以期在目前严峻的防控形势下为客户提供有效的帮助。
 
第三部分  危机处理及安全管理篇
 
问题一:在疫情持续期间,企业如何做好对外沟通?
答:我们建议:
1、企业应当关注当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复工的通知和政策,遵守当地政府对企业生产/运营的要求,以政府官方公布的信息为准。在无法准确判断信息时及时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联系确认,避免企业受到二次影响。
2、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要求上报企业内部疫情的防控等措施和进展。
3、企业应当积极处理与客户的关系:及时与客户沟通关于此次疫情中企业的生产经营安排,并向客户提供保护客户利益和双方合作关系的支持措施和方案;及时了解客户受到此次疫情影响的程度,判断客户是否能够恢复购买能力、能否持续合作;及时向客户提供各业务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使得客户对于企业的安排能够落实到具体人员及时与客户协商安排各项活动、会议等,避免可能的风险。
4、企业应当积极处理与供应商的关系:及时向供应商询问关于此次疫情中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安排,排查供应商是否能够按约为企业提供服务/产品;及时了解供应商受到此次疫情影响的程度,判断供应商是否能够恢复生产经营、满足企业需求;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关于此次疫情中企业的各项安排;及时向供应商提供各业务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将企业与供应商的沟通落实到具体人员;及时安排与供应商的各项活动、会议等,避免可能的风险。
 
问题二:在疫情持续期间,企业如何做好内部管理?
答:我们建议,企业首先应做好疫情管理:
1、 不得歧视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安排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2、 如本企业出现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判断需要对被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污染的企业物品、场所进行消毒的,企业应当按照该机构的指导和要求进行严格消毒;3、 发现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企业还应当做好日常管理:
1、 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安排生产经营和各项活动;
2、 倡导员工遵守正确的防护,如勤洗手、戴口罩、避免待在人员密集场所、如有不适就去就医等;
3、 向员工说明企业在此次疫情中的各项安排(如休假制度、薪资待遇等)和落实到具体员工的事项;
4、 向员工普及,如企业或任何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三:企业复工的,如何提前防控复工风险?
答:我们建议,企业在复工前,应要求员工如实披露休假期间的重要信息,主要包括员工假期所在地、是否出行及出行目的地、是否接触武汉等地外地人员、身体状况是否正常、计划返岗时间、所在地是否存在管制措施、是否感染或被隔离等,并采取灵活的复工方式:
1、对于一线操作工等必须现场复工的人员,企业应做好各项防护、消毒用品的准备,并配套相关防护、消毒、检查等制度的培训与落实监督;同时,企业还可以考虑与该部分员工协商采取缩短工时、轮岗轮换或统一安排年休假等方式,减少员工的集中办公时间和人数;
2、对于后台管理人员等非一线操作工,或其他不必须到现场复工的员工,则可以采取自我隔离、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的方式复工;
3、对于确因交通管制或被隔离等客观原因无法复工的人员,应就劳动关系、工资发放等问题与其提前沟通清楚,并要求该员工协调好手中事务,尽量远程处理或者委托他人完成。
 
问题四:企业应当做好哪些开工准备?
答:我们建议,企业应至少做好如下四个方面的准备:
1、宣传培训:企业可通过员工手册、微信公众号、邮件、办公系统等,对员工个人防护以及疫情期间特殊的规章制度等进行宣传培训,并保留员工线上回复确认的凭证;
2、防护物品及条件:企业应当准备口罩、手套、洗手液、消毒液、体温计等个人防护品,并设定出入检查点、体温测量点,做好相应的登记;
3、机制建设:员工在疫情期间的请销假制度、工资发放机制、绩效考核机制、物品领用机制、安全防护机制、出入检查机制以及员工出现不适症状的应急预案等,企业应当做好提前的准备;
4、争议沟通准备:员工返岗后,可能因薪酬待遇、休息休假、产能调整等事由,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此时,需要成立以工会代表为主要成员的沟通小组,为员工做好答疑、安抚工作。
 
问题五:在疫情期间,很多司法机关都暂停案件受理,而企业作为权利主张的一方,其请求权在此期间可能超过诉讼(仲裁)时效期间,企业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四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此,在劳动争议层面,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
为妥善处理企业权利救济问题,我们建议,企业梳理已到期债权,对于诉讼时效即将超过的案件,如果不能及时向法院起诉立案的,应当通过EMS邮件形式催告向对方履行,以此中断诉讼(仲裁)时效,并留存好邮寄凭证,便于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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