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现金完成给付?

发布时间:2019-11-06 13:47| 阅读:

 
 
还记得常州女孩小周和小徐是好闺蜜,小徐因心情不好让小周写借条安慰,一共写了4张,总金额达到24万,然而小徐竟然拿着这些借条让她还钱,在小周和小徐之间是否存在债务纠纷的新闻吗?关于现金借款的履行问题,不能仅凭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收据就认定贷款人已经履行了贷款义务,如果借款人的抗辩事由足以引起法官的合理怀疑,法院还应进一步审查借款事实,在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应根据证据规则进行认定。
常盛也有接收类似的委托。常盛委托人徐某,之前给朋友张某,李某借了四笔金额较大的钱,分别为25万.25万.25万.5万元. 四笔借款,徐某均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张某、李某提供借款.到次年,张某李某找到徐某同时要求再借款30万.共计112万元.于是张某讲原来的借条销毁。张某李某写了一张借条.写明向徐某借款112万元.但后来张某李某拒绝承认.
【双方诉辩】

  原告诉称, 共计112万,是前面四张借条的80万元,又借了30万元现金,是一年后借款时撕毁前面四张时写的,还有2万元是之前的利息。

  两被告辩称,要求退后还款,但在原告胁迫恐吓写下112万元的借条,不知道这112万元的借条是如何组成的。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张某、李某对于201x年1月20日出具的借条,认为系受原告的胁迫所写,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且被张某、李某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被告此辩,不予采信。对于原告主张的201x年1月20日结账当天,被告又向其借款30万元现金,虽然被告不予认可,但见证人朱某、崔某均陈述在当天现场有现金,且原告对于201x年1月20日的借条数额的陈述能合理解释201x年1月20日结算当天存在现金给付,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中亦表明在借款当天存在现金交付。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应当认定原告主张的201x年1月20日,被告张某、李某向原告借款30万元的事实存在。遂判决支持原告对该份借条的诉讼请求。
关于款项的交付,原告徐某起诉主张张某、李某在201x年1月20日存在30万元的借贷关系,并进行全款现金交付的事实。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本案应由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出借人徐某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现金完成给付标准: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最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规定的“高度可能性”标准。在出借人提供的收据与借款合同载明金额一致,但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审查当事人的举证,以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而不能简单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存在。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3辑(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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