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遗失是否能要回欠款?

发布时间:2019-11-04 14:40| 阅读:

 
借条遗失是否能要回欠款?
    下半年关于借贷纠纷案件逐日增加,其中不乏缺少相关资料的案件。其中有一件借条原件遗失的接待案件.再次分享给大家.
案情介绍
    常盛委托人王某.由于张某向其借款八万元,约定3月12日后还款,其依约前往被告处催要该笔借款,张某要求出示借据,由于之前借据丢失,导致张某拒不还款。于是常盛代理王某讲张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情分析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借贷事实存在的主要依据就是借条的复印件,要想认定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必须解决原告举证的“借条”的证据效力问题。
 
从借条的形式来看,原告举证的借条虽是提供了一份借条复印件,复印件的内容与庭审一致,而且被告自己对借条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进一步说明了借条的客观真实性,因此,但仍具备了证据的完整性,能够反映出双方借款时的真实情况。
案情分析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借贷事实存在的主要依据就是借条的复印件及部分原件的碎片,要想认定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必须解决原告举证的“借条”的证据效力问题。
案情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隽某借款本金8万元及逾期利息。
 
 
同时关于如果借条被对方撕毁是否能要求欠款呢?
     从举证责任分配来看,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中所体现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承担原则,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原告主张借款事实成立,并提交了借条作为证据,同时对借条被撕毁的具体原因作出了符合情理的解释,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结束。被告若想反驳原告的主张,就必须提供其不欠原告借款或者已经还款的证据。但是,被告只是提出其与原告间不存在借款关系的抗辩,既未提供相应证据印证其主张,也一直未能提供其还款的证据,其抗辩的理由又缺乏合理性,不足以对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实和主张,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乃至败诉的后果,应认定原告提供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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