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摔伤,属工伤吗?

发布时间:2018-08-23 18:0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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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常盛律师团的客户咨询到这样一个问题:员工在参加企业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员工要求单位认定工伤被拒,工伤又是如何认定的呢?工伤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下面,常盛小编给大家带来详细解说。

【案情回放】

小王是某公司员工,三个月前参加单位组织到某风景名胜的员工旅游活动。游玩中,小王为了拍张“腾空照”,悬空跳起,但因脚没站稳,摔倒在地。小王的伤情被医院诊断为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关节多发韧带损伤。为此,小王所在公司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为,公司组织员工旅游,虽然规定员工参加旅游活动均视为正常出勤,但旅游并不涉及工作。因此,小王受伤不属于工伤。单位不服,由此与当地人社局发生诉讼。

那么,小王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

如今,企业组织员工旅游越来越受到员工的青睐,对于企业来说,能够增强员工之间的团结凝聚力以提高工作效率。员工旅游是员工的福利待遇,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旅游本是休闲惬意之事,但也可能发生意外受伤情形。

本案中,小王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工伤,指职工在从事职业活动或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视为正常出勤,是员工正常工作的延续。小王拍照,是为了留下美好记忆,体验休闲乐趣,是旅游活动中非常普遍的行为,同时此行为某种程度上也能对公司起到一定的宣传作用。虽然因拍照受伤比较少见,但并不代表不会发生此情形,并且拍照并没有超出整个旅游活动的范围。因此,小王受伤系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对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做广义解释,公司组织员工旅游,视为正常考勤,是正常工作的延续,旅游中受伤是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是否构成工伤应根据具体事实来认定。

当然,不管能不能认定为工伤,每个人时刻注意安全才最重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在确认自己遇到的情况属于工伤后,我们应该向哪个部门维权?维权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应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伤情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如果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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