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后闹分手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8-08-16 16:4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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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辛辛苦苦追到心仪姑娘,两人订婚同居后,问题出现了,两人也因之“闹掰”了,这个时候男子想要女方退回彩礼。按法律规定,未领取结婚证,彩礼支付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但是如果是同居了,甚至是生子了,彩礼仍需要返还吗?

同居情侣因彩礼对簿公堂

程某(男)与林某(女)201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二人便开始同居生活。2017年5月2日,程某与林某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程某给付林某礼金19800元,并为林某购买了老凤祥牌黄金手镯、钻石项链、钻戒,俗称“三金”。

后因双方在准备办理结婚过程中发生矛盾,林某要求解除婚约。程某要求林某返还订婚时所给付的19800元礼金以及“三金”。林某认为双方已经订婚且同居生活,礼金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拒绝返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程某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男方要求返还彩礼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在法律上未设婚约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婚约只有道德约束力,没有法律效力。订婚也并不是结婚的法定必经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约期间一方按照风俗习惯给付另一方的彩礼,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前,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程某彩礼现金及金器首饰折价人民币27800元。

律师说法:

该案是因婚约的解除后如何处置彩礼而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思想是婚姻自由、双方自愿,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对婚约和彩礼均未作出规定。然而,订婚送彩礼在我国根深蒂固,并逐渐演化成民间习俗,代代相传。可见,婚约与彩礼虽不具有法律性却都具有很强的民间性。基于此,对于彩礼的返还的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婚约成立的时间

彩礼是依附于婚约产生的,没有婚约,彩礼就无从谈起,因此,婚约财产纠纷首先要弄清楚婚约成立时间。目前,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婚约听凭民间习惯调整。该案中,法官以当地的风俗习惯“定亲”时间点作为婚约成立的时间点而没有拘泥于程某、林某双方之间有无书面或者口头约定,这是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自“定亲”时程某、林某双方之间就有了婚约关系,至此,程某给付林某的财产才有可能被称为彩礼。

二、彩礼的界定标

彩礼是对在婚约关系中男方给付女方财产的特定称谓,是依附于婚约的,我国法律对给付彩礼既不禁止也不肯定,是否给付彩礼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依据彩礼的民间性及依附性特点,界定彩礼的标准应依据风俗习惯及婚约,并考虑到婚姻的严肃性及中国礼尚往来的传统习惯,应将财产的价值较大或较贵重作为判断彩礼的标准之一。

该案中,法官正是遵循上述三个标准对本案彩礼范围作出界定。因此,法官仅将程某给予林某的“定钱”、“过门礼”及项链视为彩礼,将程某给予林某的其它财物视为赠与而不把其视为彩礼。彩礼需要返还,赠与的财物无需返还。

三、彩礼返还的依据

彩礼既然依附于婚约,婚约解除,彩礼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2004年4月1日开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对此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其中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当事人订立婚约的目的是结婚,结婚从形式上看是以是当事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依据的,从本质上看是以当事人是否共同生活为依据的。可见,该司法解释在确立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依据的,而不考虑婚约解除的原因是什么,也不考虑是谁的过错导致婚约的解除

概而言之,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当订立婚约目的未达到时,只要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女方就得无条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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