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后感情破裂 面临财产分割 法官会怎么判?

发布时间:2018-08-11 18:13| 阅读: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生活在一起的,在法律上称为同居关系,这种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正常婚姻关系,当出现一些问题的时候,当事人的权利是得不到任何保障的。对于同居的情侣,解除恋爱同居关系时,分手时双方的经济纠纷如何处理呢?常盛小编总结了情侣分手后财产如何分割的相关内容,以供各位参考。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有别于离婚财产分割,因婚内财产共有是以双方存在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在双方无婚内财产约定情况下婚姻期间的财产属共同共有, 而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除非系由同居人共同出资或共同经营所得,否则应属个人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恋爱期间大额的、高价值赠与财物,法官会怎么判呢?

通过检索大量的案例发现,实践中当事人对于此类案件所依据的案由五花八门,有婚约财产纠纷、不当得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赠与合同纠纷、所有权纠纷等。

但此类案件在实践中的认定思路大体相同,大多数法官在处理恋爱期间财物赠与问题时,认为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是一方以无偿的方式把自己的财物给予他人的行为。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恋爱期间赠与,与一般的赠与是不同的,这种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将自己的财物给予对方,并非单纯的无偿给予财物的目的,实际是这种赠与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如果将来的婚约得以履行则赠与生效,否则,如果预期的婚约没有实现的,则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

同居期间的财产怎样分割?

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2001年实行的《婚姻法解释(一)》已将“非法”二字删除,称为“同居关系”。据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分割同居财产案件时,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成为对于同居财产分割的惯例。

适用此条规定,需要把握三个要点:第一,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第二,“共同所得”。构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备二个条件:

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

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第三,“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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