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案例节选001

发布时间:2017-06-20 15:06| 阅读:

离婚财产分割应以分割时的现值为准
(一)案情回放
       黎某与黄某于1992年8月自愿登记结婚,1997年5月2日生育儿子黎甲。双方从广西南宁调到广东南海工作后,常因工作、经济和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尤其于2000年6月,双方再次为生活琐事及经济等问题发生激烈争吵。2000年6月27日,黎某将夫妻共同财产(动产)搬走另行居住,此后双方分居至今。法院查明,黄某某享受单位分配的房改房一套。在分割该房改房时,应按房屋现值还是按照购房时的价格分割呢?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因夫妻不和分居已满二年,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且经调解无效,黄某诉请离婚的主张,依法应予准许。双方诉争的房屋系黄某在单位服务所享受的房改房,黎某虽没有在黄某单位服务,但由于双方已婚,黎某亦参与房改房的优惠,购房协议约定,黄某需在单位工作满五年,该房才能依法进入市场交易,故应按房改房的价格58869元进行分割。鉴于黄某仍在原单位工作,有利于黄某的工作和生活,该房应由黄某所有,黄某应补偿房屋折价款给黎某。
        宣判后,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时应以该房屋进行市场交易的价格为准。
        二审法院认为,因房改房是用人单位给予其员工的一种福利,其购房价格并不能真正体现房屋的现有价值,而根据公平原则,财产分割应以分割时该财产现值为准,因此,一审判决以上述房屋房改时价格为标准进行分割,依据不足,法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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