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法律经济分析

发布时间:2016-09-02 15:49| 阅读:

  (一)现代契约理论与经理市场

  现代契约理论,必须要回答这样一个基本问题:如何设计契约解决由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引起的可能的利益冲突。企业(公司)所有者(这里指股东)与企业经理(这里指公司董事)签订契约以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21],是现代契约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市场上,仅仅依据古典企业所概括的传统产权理论,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复杂经济关系的需要。在西方现代复杂的经济关系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出现控制市场。它不同于经理市场,也不同于资本市场,而是一种新型市场。它要解决的问题是,既要给企业经理以适当激励,包括利用股票、股票认股权、影子股票、股票增值分红权、奖金、长期绩效计划、黄金降落伞、声誉激励等等,又不能使企业被内部人控制,以避免控制权的失控,同时,又要防止被其他企业收购,尤其是恶意收购。要研究对董事(包括经理)的控制问题,就要考虑公司董事的主要约束变量是什么,换言之,董事的目标函数是什么。控制能力在董事之间是如何分配和安排的,激励是如何提供的,如何识别能力,如何再分配控制权。研究表明,将控制权分配给有能力的人越多,这种控制权就越有效率。在有能力的董事的边际生产率大大超过无能的董事的情况下,最有能力的董事与经理占有着最大公司的最高职位。另一方面,在控制权分配一定的条件下对董事与经理的支付结构在激励和保险之间达成妥协。方法有二:一是从正面即正激励方面;第二是从反面依靠限制而不是奖励来控制董事与经理人员的行为;当然此二者均是重要的,只是制度制定者(立法者)的选择是偏向于哪一方面而已。为此,要设计一个多任务目标的代理链,使激励方案的重点转移到对代理人所有活动进行平衡的激励方案上来。对代理人任务的组合可以降低激励成本。 [22]

  (二)董事——股东“选择性刺激”之产物

  既然有效的集体行动,有效的管理,更明智的经济决策难以在股东大会中得到有效的组织,选择少数来组成小集体则是其唯一的出路与必然的选择。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中的选择性刺激(selective incentives)则是董事会存在的理论基础之一。选择性刺激即是组成集团的人数足够少,并且存在着某种迫使或诱使个人努力谋取集体利益的激励机制。选择性的刺激而不是全体地刺激带来了三个有利的方面,其比起大集体更具优越性,表现在:

  (1) 选择性刺激(selective incentives)可以增强集体的凝聚力。在小集体中运用刺激机制,使单个人的影响力提高,有利于形成集中的意见,有利于统一不一致的意见,有利于公司决策命令的做出与实行,提高公司的效率。

  (2) 个人行动向集体行动过渡的成本大大的降低,形成一致意见的成本降低。在一个大集团中,成千上万的意见一个个地统一将会花费大量的“谈判成本”与“契约成本”,且会拖时长久,效率低下。而在小集团中,不同的意见就仅仅集中于几个成员(在这里指董事)之中,容易集中形成统一的意见,达成目标的成本会很低,效率也会提高。

  (3) 监督将更有效地实现,监督活动将更加富有成效与方便地实行。可以想象,监督一个只有数十或十几个的小集团会比监督一个拥有数万成员的集团要来得容易得多。

  董事成员一般来自于股东之中,在公司章程中要求有一定的“资格股”,目的是更有效地刺激董事更卖力地为公司集体做出努力,将其个人利益与公司集体利益更有力地绑于一起,“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之局面形成。

  激励机制是经济法律效益功能的实现途径。 [23]所谓激励,就是要使经济活动当事人达到一种状态,在此种状态下,他具有某种从事经济活动的内在推动力,也即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公司内的各方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由于资源地稀缺性与个人在集体中的消积行动或无所作为,激励就成为必要。

  公司或公司股东对于董事的任命可以看作是对董事的刺激性选择,许多公司于其章程中要求董事须持有公司的一定的资格股,其目的在于保证此种董事对公司具有个人性质的利益关系,确保董事以自己利益的角度出发,考虑公司事业的发展,从而刺激公司董事管理公司事务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及勤勉程度。要求董事须具有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一定的股份,其实是“选择性刺激”(selective incentives)的表现,因为董事来源于股东之中,被任命的董事原为股东的一份子,或因其股份最大或因其管理、经营等专业才能,总之,被公司任命的人即是被选中的,即是公司这个集团进行选择性刺激(selective incentives)的结果,是其成为股东的精华与股东的代表,为股东所服务。究其本质,也是从股东这个较大的利益集团“提炼”“升华”到董事会这个较小的集团的表现,因为“小集团比起大集团更能有效地组委托——代理(principal—agent problem)织起集体行动。”

  科斯(Coase)认为企业取代市场的过程也就是为了降低由于市场交易产生的交易费用的过程。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只要肯花费一定的费用,如对没有专业素质的股东进行专业培训,并肯花大量的时间与成本在每个股东与每个股东的谈判与讨价还价上,股东会也可以取得和董事一样的结果,但是显然的,做出同等的决策上取得同样的效果,股东会的所花费的成本会大大地超过董事会所花费的.

  所以,同样的,我们有理由相信,董事会取代股东大会的过程也就是为了降低由于股东大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成本与交易费用的过程。

  (三)委托——代理问题(principal—agent problem)

  委托——代理(principal—agent problem)是现实经济生活中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詹森和麦克林(1976年)认为委托——代理关系作为一种契约关系,在此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的人授权另一些人(即代理人)代表他们而行事,并授予其某些决策权。公司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关系显然是一种纯粹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詹森和麦克林(1976年)看来,如果委托与代理双方都追求效用最大化,那就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不会总以委托人的利益人的最大利益而行动,代理人并不一定委托人和利益服务,甚至不惜发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来谋取私利。 [24] 虽然公司的章程中要求董事(代理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股”,虽“资格股”的存在使代理人有了为自身也为委托人(股东)谋利益的双重身份,但这并不能十分有效地约束代理人的活动。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将分别承担正的监督费用和保证费用,而且代理人的决策与使委托人福利最大化的决策之间会存在某些偏差,从而委托人的福利遭受一定的货币损失即“剩余损失”。“代理成本”可定义为:(1)委托的监督支出;(2)代理人的保证支出;(3)剩余损失。 [25]

  导致委托——代理问题产后的主要原因在于信息分布的非对称性、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契约的不完全性,有时甚至有政策与法律的缺陷等。故此,代理人常常运用其所处有利位置,滥用其权力为自身谋利或降低为公司努力的水平或者其他机会主义行为,冒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来实现其最大效用。

  于是,各种委托—代理问题相伴而生,股东与董事之关系是如此,董事与公司高层官员、员工之间,管理层与员工之间亦存在!

  这样,需要监督与激励机制,来调整这几种利益者之间的关系。

  作为存在一列系委托——代理关系的科层组织,现代公司与企业的效率高低,经营状态的好坏,关键在于能设计出一套有效的监督激励机制(另有契约说)以诱导每个代理人充分发挥其个人的才能与作用,更忠实、更勤勉、更尽义务地为公司而努力,而且尽最大化地为公司、股东谋利益,同时其行为又可以限制在符合股东(委托人)利益的范围之内,达到“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正如经济的教授周林彬老师所言,“这是个世界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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