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慧律师帮助企业成功胜诉产品侵权一案

发布时间:2016-07-22 15:13| 阅读:

 Z公司(东莞)于2013年12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带蓝牙耳机的移动电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于2014年10月8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330XXXXXX.X,该专利尚处于有效状态。N公司(深圳)在未经Z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生产、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且在阿里巴巴注册网店,以极低的价格销售套料。Z公司以N公司严重扰乱其产品销售及公司声誉,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诉N公司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常盛律师团旗下的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接受了Z公司委托,并指派刘勇慧律师代理此案,并请东莞市东部公证处进行网页证据保全和现场产品取证。在向法院提交了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年费收款收据、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实物等一应物证。

 法院将Z公司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两者各视图基本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备案被诉侵权设计与原告授权外观设计为同类产品,两者构成相近似,故被诉侵权设计已经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N公司未经Z公司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与Z公司专利外观相近似的同类产品,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Z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万元。被告在答辩期间未提交答辩状,开庭时缺席,此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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